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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曲靖麒麟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拉扯公交方向盘”案件,被告人陈某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车内载客10余人。
19时许,陈某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违规停车,被拒绝后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在车辆停靠下一站台(滇东商城站)后,车辆乘客提醒陈某下车,但其仍未下车。
陈某与驾驶员发生争吵
当发动车辆后陈某拉拽车辆方向盘,致使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差点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乘客恐慌。
陈某强行拉拽方向盘,致车辆明显偏移,驾驶员紧急刹车将车停稳
驾驶员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将陈某按到后,车上乘客合力将其制服,随后驾驶员报警。
七旬老人一记“锁喉”将陈某制服,驾驶员报警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5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陈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来源:都市时报综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